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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汇发[2001]1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
(汇发[2001]167号 2001年9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你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业务的项目
  此次向你管理部移交的业务是,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日常监管、审批业务。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常项目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
  (2)核销初审和复核;
  (3)单据核对;
  (4)特殊情况审批;
  (5)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以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2.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1)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
  (2)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3)进口企业名录和名单的公布及调整;
  (4)进口企业付汇数据的采集、整理及处理(包括电子、纸质数据)。
  3.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
  (1)帐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
  (2)帐户的划转,核定限额;
  (3)帐户年检。
  4.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
  (1)贸易项下佣金真实性审核;
  (2)贸易项下运保费等从属费用真实性审核;
  (3)非贸易用汇真实性审核;
  (4)其它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5.部分全国性的数据统计业务
  由于技术原因,上述对在京各有关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移交你管理部后,以下全国性的数据汇总统计业务暂由你管理部具体承担:
  (1)全国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2)全国出口收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3)全国出口收汇考核及评定结果汇总表。
  你管理部定期汇总完成上述报表后,以总局名义交换给有关部委,同时抄报总局经常项目司。待今后条件成熟后,上述统计工作仍将由总局承担。
  (二)资本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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