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作为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实施要迅速,尽可能减少人员思想波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各项纪律,特别是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切实加强审计和监督,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三、做好调整撤并后的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调整撤并后的乡镇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县乡关系,全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要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调整撤并后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按照市、县、乡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要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制定本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政策和办法,安置好分流人员。
四、妥善处理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管理问题。要处理好合并后乡镇政府驻地建设和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功能和作用。新镇域的小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同时要随着经济发展继续完善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要把被撤乡镇政府驻地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措施,保持其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势头,推动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发展。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切实加强对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的土地管理,防止借机擅自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
乡镇调整撤并完成后,在被撤乡镇政府驻地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要在基本完成乡镇合并的善后和磨合工作、新乡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已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后予以撤销,不得在乡镇和村之间长期设置一层机构。
五、妥善处理乡镇集体资产。涉及集体财产管理的重要事项要经民主讨论通过。对合并乡镇的集体财产要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乡镇调整撤并方案实施前进行。被撤并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明确转移到新设立的乡镇政府,并向群众和有关方面作出承诺。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变等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财产行为和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突击花钱的现象发生,对在调整撤并乡镇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已经完成调整撤并乡镇工作的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县(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乡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