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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如北京市针对学校等集体食堂用餐人员多而且集中的特点,在积极贯彻卫生部《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学校内及周边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规定》、《学校营养午餐审批管理办法》,并专门制定了《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等。
  通过上述措施,为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门作为食品专项打假斗争的牵头单位,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专项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卫生、质监、工商、经贸流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办违法案件28210起,毁窝点18074个,查获违法食品17316.7吨,违法产品标值24845.7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1425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58人。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学校集体食堂、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点以及校内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学校集体食堂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防止出现建筑设计不合理、加工能力与供应不相适应以及食堂的设施、场所等方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等问题。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并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培训。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是卫生行政部门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学校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工作。分析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发现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主要原因之一。教育部门对此十分关注,采取了相关措施,部分省份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落实了学校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责任制,规定了校长负责制。为做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卫生部每年都要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组织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控制。1998年,针对山东单县小学生服用碘钙营养片引起的不良反应及部分省发生的矿物油污染饼干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等,卫生部确定当年的“食品卫生法宣传周”主题为“预防学生食物中毒”。1999年卫生部针对基层卫生工作者编写了《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针对广大消费者编写了《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等科普读物。卫生部还狠抓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信息报告和控制指导工作。在去年新发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将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列入紧急报告的范围,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都建立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能够做到快速反应。
  (四)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防止食物中毒发生是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以往中毒事故的经验,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与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和法律知识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监督执法的同时,还配合教育部门对学校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合理营养膳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协助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对学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知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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