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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7、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配套的的履约规定;
  8.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
  三、工作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工作方法
  1.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适应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坚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2.环境法制专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国家总局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开展三级培训工作。
  3.以提高环保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严格执法的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的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工作。
  4.以提高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守法意识为目的,向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参与环境监督的能力为目的,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多种形式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学法、守法和监督企业守法及环保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环境保护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1年12月底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月--10月)
  2005年,按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在中自管辖范围内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四五”规划》的要求,把普法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领导干部不仅要切实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而且自身要成为学习法律的表率,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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