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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一是社会公众;二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具有环境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
  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2、《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刑法、民法、资源法、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4、《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5、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政策和法规,有关西部大开发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
  6、各地关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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