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股东利益,支持公司发展,能忠实履行职务;
(三)曾通过院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或具有经院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资质证明等。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出现
《公司法》第
5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正在由监察部门或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的;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当职务的。
(三)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院所属单位作为主发起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不宜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担任的,应首先向院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担任。
第六条 在同一公司中,董事不得兼任监事,也不得由监事兼任。
第七条 董事不得在与其任职的公司有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职。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仅指院所属各单位及院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下同)董事由股东选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东推荐。
第九条 股东应当在其选派或推荐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就任后10个工作日内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股东应当在其解聘选派或推荐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后10个工作内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的任期和聘任(解聘)手续由公司章程在
《公司法》确定的范围内予以规定。
第四章 行为和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其选派或推荐的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对公司依法实施管理,不得直接干预。
第十三条 董事权限通过董事会议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