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用人制度,优化队伍结构。
分院机关要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全面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切实保障分院主要职能的发挥。要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形成动态优化的队伍结构。
分院机关要加强员工培训,进一步调动分院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
分院机关为强化激励机制,可参照院机关实行“三元结构”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处于所在地区院内单位同类人员的中等偏上水平。
(三)分院机关下属机构的改革、转制及剥离工作。
按照分院的职能定位,分院应不再管辖、组建经营性的机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事业单位(含中介机构)。各分院要依照上述原则对所辖下属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或改革。
1.分院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下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机构,要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这些公司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逐步实现人员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对不符合转制条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转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下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机构,应予撤并。
2.后勤工作要实行社会化,不再自办后勤服务机构。有经营条件的后勤机构,可组建为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但应与分院脱钩,明晰产权关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逐步实现人员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
3.近期不能撤消或转制为公司的下属事业单位(指学校、医院等),经院审定后,可注册为独立的非盈利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分院脱钩。其新聘人员不得再进入事业编制。
四、若干具体问题
(一)做好人员转岗分流工作和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工作。
1.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分院要鼓励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努力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妥善安排转岗分流人员。
2.对企业及转制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原事业编制人员,分院要尽可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将企业职工的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暂不能按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可通过合同明确暂保留事业编制,待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启动后,实现人员脱钩。新进人员一律按企业职工管理。
3.分院机关下属机构在转制为公司后,对连续工作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职工(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可允许在分院保留事业编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