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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五、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于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传真电话: 010-66063303、66062503
  六、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发行利率、本息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七、发行时间安排
  2001年11月14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1年11月15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承销商向其他认购人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1年11月27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 收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帐号:2100004。
  2001年11月28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各承销商的到款确认。如承销商不能按期如额缴款,按所发债券中标利率计扣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实缴款少于该承销商的承销额,我行将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将差额部分在承销商的未分销出去的额度中扣减。
  2001年11月2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 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 手续费:债券发行手续费为认购款的0.35%,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承销人指定账户。兑付手续费为0.05%,于兑付当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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