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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14号——领取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1年第14号)


  经国土资源部公告(2001年第13号)的2001年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其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已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请各合格人员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地勘处领取。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并已在或将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业的人员,须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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