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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二、关于工程结算收入的核定
  (一)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二)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各资质类别中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明确提出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则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严格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的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并附近三年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复印件。近三年本专业工程结算单累加值年平均应不小于15亿元。
  三、关于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
  (一)报送建设部审批资质的,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应与附件材料一同上报。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二)企业从外单位聘用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应及时变更,或有调出单位合同解聘书及调入单位聘用合同,或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员调动证明。
  (三)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项目经理人数按最高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且同时满足其他资质标准对项目经理的特殊要求。
  (四)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五)本专业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专业施工管理实践经验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应送专业部门初审的材料)。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2份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二)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等内容分别装订。其中,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按申请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顺序排列。
  (三)直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企业财务和统计报表、代表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等复印件上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或类似内容的印章。
  五、有关资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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