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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建办建[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
  根据第一批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就位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业绩的核定
  (一)企业的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1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个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二)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例如,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三)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工程承包合同为主体结构工程承包的,该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计算业绩。
  (四)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总承包工程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计入该企业的总承包业绩。分包该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也可将分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五)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含自行完成的专业工程项目)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
  (六)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例如,一个10万平方米小区分期发包,均由同一企业中标施工,则可视为该企业完成了1个10万平方米小区工程业绩。
  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时限要求的不能累加。
  (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指标在合同和竣工验收单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确的,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专业部门出具并经工程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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