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和开放要求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对国家、公司重大攻关项目的有关试验,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并保证如期完成。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要把办好重点实验室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提供行政、后勤、资金等相应配套条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包括经费、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服务规约、收费办法等完整的规章制度,并报国电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负责筹集。国电公司根据重点科研项目计划,资助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对各类试验、研究课题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明晰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权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逐步建立和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灵活用人机制。在保证一定数量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的前提下,可根据课题需要聘任一定比例的流动研究人员和国内外客座专家。
第十四条 各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接受系统内(外)及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和运行部门委托的试验、研究开发工作;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间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通过实施开放式管理,努力为公司系统科研人员创造实验研究条件。其具体要求是: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公司系统内单位要开放使用;
(二)积极承接公司系统内单位的实验研究任务;
(三)积极吸收接纳公司系统内的研究人员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国家、公司重大攻关课题。平均每年应完成1至2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申请专利的成果要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出版或发表学术论文,应注明“国家电力公司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字样。
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保密规定,重点实验室对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及已经确定密级的科技成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申报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