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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海口、重庆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总署于2000年3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
  最近,交通部致函我署,反映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配对编号运输的问题,该部建议对《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进行修改,即只要是拖船或驳船经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即可投入港澳航线营运,不再要求固定配对编号营运。
  经研究,考虑到运输生产实际情况,拖船或驳船的配对需要经常变更,为保证船舶运输事业的正常开展,总署同意交通部的意见,现对《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编号进行运输。在运营过程中,不再要求对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固定配对编号,但必须在《海关监管薄》上填报注明驳船数量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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