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院重点实验室
为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原“中国科学院开放研究实验室”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进入创新试点序列的研究所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单元均应按照重点实验室的模式管理运行,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成为院重点实验室。院拟在若干重点领域组建新的重点实验室,如量子信息、光通讯、宽带网络、(超级计算机)、光电子学与激光技术、微机电系统、先进制造技术、分子纳米结构、电离层物理、核物理、等离子体物理、材料力学与材料设计、空间光学、生物信息学、组织工程与治疗性克隆、脑智与认知科学、营养与健康、病毒学、中药现代化、功能基因组、动物克隆与转基因、生物能源与生物质转化、离子束生物工程、分子生态学、环境与健康、清洁能源、化学地球动力学、矿物资源探查、陆地表层系统过程、海洋动力学、海洋环境、风沙物理与环境、精准农业、草原生态与畜牧、森林生态、湿地生态、绿洲生态、青藏高原生态与资源等。
新建的院重点实验室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院总体科技布局和研究所学科定位与发展目标;
(2)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科技目标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3)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近年来主持承担了国家、院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取得若干有显示度的创新成果;
(4)有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实验室主任,并拥有若干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精干高效的科研团队;
(5)与国际学术机构有着较为广泛的学术联系,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6)依托单位能提供实验室科研与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及必要的技术支撑。
积极推荐院重点实验室参加科技部组织的实验室评估,对于评估优秀的实验室,院将在人才引进、项目和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争取更多的院重点实验室升级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整合重复布点、力量分散的实验室;整顿或撤销部分学科老化、多年来科研成果少、管理问题多的实验室。
三、政策与措施
(一)明确研究所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
下放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审批权。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研究所聘任,报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备案。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仍由院聘任。
研究所应将重点实验室运行和发展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重点支持。院将取消原有“重点实验室专项基金”(运行费)。国家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经费按原渠道继续下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