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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1]535号 2001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规定,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发放。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

  附: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证号:

┌────┬─────────┬────┬───┬────┬──┐
│交车单位│         │单位性质│   │ 地 址 │  │
│(车主)│         │    │   │    │  │
├────┼────┬────┼────┴───┼────┼──┤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联系电话│  │
│    │    │ 国 别 │        │    │  │
├────┴────┼────┴────────┼────┴──┤
│发证单位(章)  │市(地)主管部门(章)  │收车单位(章)│
│         │             │       │
│         │             │       │
│         │             │       │
│         │经办人: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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