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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各金融
机构协助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定于2001年 9月下旬至10月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确认。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文所附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对开户单位开立的账户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 255号)等有关规定,检查中央各部门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是否具有财政部门批准文件(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账户的种类划分和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专项检查工作。
  二、做好违规银行账户的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对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通知开户单位在15天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各金融机构要在 9月30日以前,将违规账户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余额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按照检查组的决定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协查工作,按照检查要求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资料,根据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文件,提供指定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以外的任何单位、新闻媒体或个人泄露账户检查信息。
  四、严格实行处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没有按要求开户和清理、隐瞒不报并违规开户的金融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违规情况和性质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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