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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
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94号 2001年12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对欧洲、北美、周边其它国家和地区,以及东南亚、澳新、拉美和非洲部分地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的落地工作。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应以广播节目有效落地为主。
  三、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积极采用卫星、有线、无线、互联网、租机、互转、租频道、租时段、建台、办台等各种形式和手段,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在海外有效落地。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实力雄厚、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媒体集团、网络运营商、酒店管理公司同其合作,互惠互利,促使我广播影视节目进入其有线网、酒店或合办频道(率)、栏目、节目。地方台可以把节目合作制作和节目交换作为与国(境)外媒体公司合作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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