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合作设立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外经贸资一函[2001]1230号 2001年12月24日)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安永大华会计事务所的请示》(沪外资委批字[2001]7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在上海合作设立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甲方、乙方于2000年12月29日签定的企业合同、章程。
二、公司的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应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现金缴清。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