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网上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1)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2)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三年以上娱乐类、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或依法设立三年以上的新闻机构。
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还应当具有以下资格:(1)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二年以上;(2)依法经营三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四、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需要变更时,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须先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五、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只能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六、禁止通过网络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外的单位开办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的新闻、影视剧业务,只能传播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过的节目,并取得授权。
七、鼓励、扶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将本台节目上网播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本台节目上网播出,拓展网上节目传播阵地。
其他单位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