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修改《中国科学院与省(市)、
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科发产字[2001]48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要求和需要,现对《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科发产字[2001]277号)中的第三章第
六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三章第六条为: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
1、分院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活动经费500万元/年左右。
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院合作活动组织费用100万元/年。
3、根据计划局规定按比例提取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业务管理经费及支持院地合作的其他工作经费50万元/年。
4、项目贷款贴息及特别支持经费250万元/年,重点支持具有全国性影响、意义重大、技术有较大难度的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在企业投入资金的同时,作为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扶持、匹配支持的经费使用。此项经费由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掌握,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5、中科院科技副职工作费用100万元/年。
院将每年根据实际用资情况对各部分的用资进行适当调整。
修改后的第三章第六条为: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
1、分院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的活动经费。
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院级合作活动组织费用。
3、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支持费用。
4、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贷款贴息及特别支持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全国性影响、意义重大、技术有较大难度的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在企业投入资金的同时,作为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扶持的经费。此项经费由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掌握,报主管副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