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编制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努力减少人为生态破坏,力争全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以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重点,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同时,要特别抓好以下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1.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抢救性地保护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生态脆弱区。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和监管区、天然洪水调蓄区和防风固沙区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以京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制定和实施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法规,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大中型湖泊滨湖带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建设,60%的重要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有效维护。
2.实施资源开发的强制性保护。加强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监管制度。
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科学核定重点河流的生态用水,建立基本流量保障制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划定用水紧缺地区并建立地下水禁采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在西部地区建立一批高效、节水的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加强国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区用地需求,优先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确保水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开展矿山限期治理试点和生态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对少数生存环境恶劣的贫困地区,要逐步实行异地扶贫、恢复生态。
维护和恢复森林、草原的生态功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大天然林和防护林保护力度,停止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砍伐,延长一般用材林砍伐周期;加强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减少过度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加大天然草原的保护力度;完成草原载畜量核定工作,建立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相配套的草原养护制度,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继续做好禁止采集发菜和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中药材的监督工作。
加强旅游业的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大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3.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0个,力争70%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90%)完成建设规划和投资,建成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样板;探索自然保护区有效管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积极推进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生态省建设。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严厉打击收购、销售活动;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设,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海洋、内陆水域、农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外来物种的调查,贯彻落实《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生物安全跟踪检测和应急系统,形成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
(六)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核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核设施运行监督。积极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
1.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核安全、辐射防护与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制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加强对在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做好新建核设施安全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建造过程的现场监督和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核材料管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与处置的监督,完成各省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做好中、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管理,开展退役核设施安全处置的政策和技术研究。
2.防治电磁辐射污染。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做好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尤其是降低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五”期间,必须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广泛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保证“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地区、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制订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应对加入WTO的有关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