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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计办[2001]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国家计委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开始进行全面清理。在初步清理的基础上,决定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国务院审批总投资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国家计委不再审批。国家计委取消审批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原则上属于地方政府出资的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国务院审批总投资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目前仍按原规定,由我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现将上述范围内第一批取消审批的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城市轨道交通、热电厂、燃气电站、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跨省区的城市调水之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
  第二类,农林水利项目。包括:
  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等。
  林业。林产工业、木材采运、林业机械、营造林及苗圃等。
  水利。水库、水闸、引水供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不包括长江口和珠江口)、灌区(含节水)、水土保持、人畜饮水、小水电等。
  第三类,社会事业项目。包括:
  文化。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
  教育。教学实验生活设施。
  卫生。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
  体育。各类体育设施。
  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设施。
  民政福利。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科研、服务设施。
  旅游。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
  第四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等。
  第五类,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 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
  这次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该类事项审批改革将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
  下一步,我委还将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信息反馈,我委将尽快研究提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等替代办法。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我委将不再受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正在受理的,要区别情况,抓紧办结。
  鉴于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实现平稳过渡,防止管理脱节,必须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划部门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避免给经济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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