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价格部门应建立行政责任制、失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增强价格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约束自身价格行为。继续推行价格系统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和价格法律法规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岗位责任,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纪律,使价格管理部门的行业风气有效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完善决策程序,防止主观片面
科学的价格决策,需要坚持程序化、规范化原则。要看到人民群众对不按程序办事、主观片面、随意拍板等不良作风造成的危害深恶痛绝。要健全和完善决策程序,从制度上解决产生不良作风的可能性,把科学、民主的工作作风贯彻到价格工作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
进行政府价格工作决策,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政府定价提出初步方案后,要分别经过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决策听证等过程,集思广益。要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集体审议机构,重大价格工作决策由集体审议后做出。要防止滥用职权。要改变在实际定价工作中,主办人提出意见,主办处、室、科领导审核,局领导签发的简单处理方法。要改变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要通过价格听证制度,定价、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案件公开审理制度等,提高民主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六、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法纪约束
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也是党的优良作风和凝聚力、战斗力的体现,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价格部门严格贯彻和落实国家各项价格法规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把各项价格工作落到实处,深受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持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统一起来,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法定的行政程序,消除行政壁垒。不得以地方情况特殊等为借口,对上级价格部门政策变通执行或拒不执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定价,处理案件。要反对价格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坚决制止和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工作行为,防止中央放权,地方收权,截留企业定价权的情况发生,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要杜绝在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中虚报、瞒报、谎报查处结果的行为,对无视法纪约束,仍然我行我素的,要严肃查处。
七、坚持勤政廉政,杜绝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