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帐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90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17号)精神,逐步加大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工作的力度,并印发了《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的通知》(银发[2000]38号)。但该《通知》在实际贯彻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我行重申,各有关银行和贷款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停息挂账贷款的范围。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停息挂账贷款范围之外的银行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加大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督促下属企业积极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防止出现有还款付息能力而故意拖欠的赖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