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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帐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帐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1]390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17号)精神,逐步加大了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工作的力度,并印发了《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的通知》(银发[2000]38号)。但该《通知》在实际贯彻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我行重申,各有关银行和贷款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停息挂账贷款的范围。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停息挂账贷款范围之外的银行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加大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督促下属企业积极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防止出现有还款付息能力而故意拖欠的赖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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