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锅炉用
无缝钢管及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17号 2002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