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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1年11月27日 财企[2001]710号)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管好用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根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前期工作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135米水位线蓄水前,即从即日起到2003年6月30日,从筹集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中安排40亿元。
  第四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规定程序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下达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年度投资规划编制。
  第五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分别下达给重庆市和湖北省财政厅(局),并按年度项目投资规划将资金分别拨付给重庆市和湖北省财政部门,重庆市、湖北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六条 年度终了,重庆市和湖北省财政厅(局)应按规定编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使用决算报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批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使用决算文件抄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条 重庆市、湖北省财政部门应设立专账统一核算管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负责组织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纳入三峡工程概算。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年度决算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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