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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快广播影视
高新技术应用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发办字[2001]1474号 2001年12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加快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利于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喉舌作用的发挥,确保政令畅通;有利于加强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利于方便用户、服务用户;有利于广播影视事业和民族工业的协调发展。要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方针,处理好科技创新与现行体制、高新技术与传统技术、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关系。重点建设强大的广播电视覆盖及实验系统、卫星数字传输与直播卫星系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建立数字广播影视交互式节目平台和宽带综合业务平台。推进影视合流,推动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计算机网的三网融合,促进模拟技术尽快向数字技术的平稳过渡。建立新的技术体制、标准体系和管理模式,以科技创新推进广播影视系统的全面数字化、网络化,构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播影视新技术体系。
  二、积极推进数字广播电视节目系统的建立和应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节目信号采集、编辑、制作、播出于一体的台内数字网络系统。广播节目要向数字立体声、环绕声方向发展;电视节目要由现行模拟4∶3格式/单声道,向标准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立体声、高清晰度电视16∶9格式/环绕声方向发展。中央电视台在2002年建成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示范中心,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005年基本实现采、编、播的数字化,广播节目制作、播出实现硬盘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实现台内设备的联网和资源共享。
  应用统一的存储格式和检索方法,全面整合中央、省(区、市)广播影视节目资源。利用数字技术修复、整理广播影视节目资源,重点抢救历史影视音像资料。2002年建立中央广播、电视、电影数字节目库,开始建立省级数字节目库并投入试验使用;2004年,初步形成以中央为主、省级为辅的全国性广播影视数字节目库和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通过广播影视卫星和有线传输网络实现广播影视节目的电子交换,为用户提供视频点播、交互电视、股票证券、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数据广播等多种节目和服务。
  三、建立广播影视VSAT网,与现有的卫星传输和国家光缆干线网相结合形成广播影视新闻采集、节目传输和发射监测的网络系统。2002年利用卫星直播平台开始卫星高清晰度电视(HDTV)家庭影院及电子影院试验。力争2005年全国所有省(区、市)的广播电视节目实现卫星数字传输,全国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开始播出。2005年底,卫星广播电视的传输将完成从模拟向数字过渡,终止模拟传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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