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
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的实施细则
(广发办字[2001]1485号 2001年12月20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必须着眼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形式,进一步壮大主业,拓展业务领域,把集团努力做强做大。实行多媒体兼营和跨地区经营要防止乱铺摊子,搞重复建设和新增广播电视频道、频率。
二、广播影视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影集团可以兼营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并可以收购、兼并、联营等方式,扩大相关的业务领域。电影集团可以经办电影频道,参与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的制作和经营。
三、电影集团、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及报刊、通讯社、出版社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与电台、电视台合办栏目(时段)、节目。
四、新华社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以向电视台提供电视新闻节目。
五、积极鼓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资本或业务为纽带,采取兼并重组、联营合作等方式,跨地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开办地方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地方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
六、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跨地区经营试点。省(区、市)广电集团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不新增频道、频率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开办广播电视分台或与市(地)级广播电视台合办频道(率)、栏目(时段),也可以跨省区经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合办专业频道(率)或栏目(时段)。
七、以中央电视台和北京、上海、广东、辽宁、陕西、四川等省(市)制作实力较强的具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为基础,建立以电视剧生产为主业、兼营影视衍生产品、辐射全国的大型制作经营机构和制作基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作内容优秀、品种丰富、艺术精良的电视剧精品力作,确立在国内电视节目市场的主导地位,努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