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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
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 2001年1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关键是要求海关证明报关单为海关签发,且内容真实,同时出具“海关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厦门海关的复函与“二次核对”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1、“复函”而非“鉴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998]48号)的联合发文中,明确规定对送检的报关单,海关须出具“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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