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
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38号 2001年1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2001]131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次核对”的目的是检验进口单位提交的进口报关单的真伪,关键是要求海关证明报关单为海关签发,且内容真实,同时出具“海关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厦门海关的复函与“二次核对”的要求从形式到内容有本质的区别:
1、“复函”而非“鉴别证明”,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汇发[1998]48号)的联合发文中,明确规定对送检的报关单,海关须出具“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