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粮油工业虽然已属放开的行业,但它与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粮食部门和粮油工业企业一直要求能加强对其进行行业指导。为了解全国粮油工业的基本情况,沟通行业信息,加强宏观指导,促进粮油工业健康发展,让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米、面、油,因此做好粮油工业的统计工作还是十分必要的。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我局制定了《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授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全行业统计汇总工作,请各省给予支持。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安排有关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于2002年1月25日前将《粮油工业统计人员登记表》寄(或传真)至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报国寺1号 邮编:100053,电话(传真):010-63043773,联系人:唐炜。
附件:1. 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 粮油工业统计人员登记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概述
(一)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全国粮油工业生产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粮油工业的发展,国家粮食局决定继续开展粮油工业统计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所有独立核算粮油加工企业(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为报表的综合机关,负责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局授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全行业统计汇总工作。
(三)本报表制度名称为《粮油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为年报表,共两张(LG-01表、LG-02表)。名称如下:
LG-01表:粮油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
LG-02表:粮油工业企业单位数及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二、报送要求
(一)各填报单位和综合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地报送报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数据报送工作,当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与上级综合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