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资助经费支出,即按规定直接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支出。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计划管理费支出,即自然科学基金委为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费支出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计划管理费总额及其分项经费额度,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报财政部核定后管理使用。
(一)项目组织实施费,是自然基金委直接与国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包括调研费、会议费、兼聘人员酬金、项目管理和评审费、成本宣传费、大型活动支出及学术交流费、外事费、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费等。项目组织实施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的限额内核定。
(二)行政管理费,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用于开展日常行政工作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行政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三)其他专项管理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管理支出,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费和办公用房修费等。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费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实际情况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四条 结余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和计划管理费结余。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科研项目。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继续用于资助下年的项目(捐赠者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费结余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结余。项目组织实施费和其他专项管理费结余,不进行分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行政管理费结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商财政部同意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行政管理费收支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