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建设信用村镇,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和乡村基层党政干部实践“三个代表”,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按照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精神和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从明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开展信用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满足广大农户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要开办起来。
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农村信用社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要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依靠当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信用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因地制宜地开展信用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评定为信用村(镇)的农户,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是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得到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的交给农户。农村信用社和村支部、村委会,不能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能由村民委员会统贷,更不能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也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农户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更不得转贷。二是必须坚持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必须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对发放贷款证后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者,有权解释和停止贷款,并对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三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要加强监管,监督农村信用社是否按有关金融法规发放贷款;要监管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得到维护;要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要监督农村信用社切实把资金用于支持“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