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是新形势对信访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创新畅通渠道的机制。
《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函利,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信访事项处理模式,由信访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解决信访事项,增加透明度,增强信任感,防止、减少缠访和重复访。三是创新工作方式,规定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听证制度,确认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和督查工作制度等。
七、关于强化工作责任
贯彻落实条例,关键在于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条例》规定: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下访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等;为信访工作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维护信访秩序,协调联动处置违法行为。对于信访工作机构,要求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作用,为各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使处理信访事项变信访群众着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条例》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二是强化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引发信访事项的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不按规定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以及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等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维护信访秩序
在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条例》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维护好信访秩序是信访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信访人的义务。为此,
《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实施有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