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审计披露内容是否全面,审计意见是否适当;
(三)主审所与参审所工作标准是否统一,主审所对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参照了参审所的意见;
(四)由内部审计机构对事业单位、基建单位、境外子企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的,是否符合有关工作要求,是否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是否按规定出具了管理建议书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八、关于财务决算审核要求
各企业应按照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自审工作,加强工作组织,加大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力度,明确工作分工与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一是及早安排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二是建立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责任制度,各企业应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三是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并按审计意见调整财务决算,对于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四是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报表或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对有关差错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纠正和整改。
九、关于财务决算审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国资委通过集中会审、分户复核,逐户出具企业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对于决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核算科目错误的,将要求企业调整;对于收入、成本费用计量与确认不正确,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将责令企业纠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退回企业重新编报;对于违反财务纪律,设置“账外账”、“小金库”,违规拆借资金,违规从事高风险业务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国资委将在集中会审的基础上,逐户批复企业财务决算,确认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并针对企业在报表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落实,积极探索有效的审核方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会计核算,促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