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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资委系统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资委系统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研究[2004]54号 2004年12月10日)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为加强对国资委系统所属协会、事业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管理范围)的管理,使之健康、规范地发展,经委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及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所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管理,实行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方针,使其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等业务活动以及开办互联网站等,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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