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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通知;
  (四)成立审计组;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在实施审计14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防科工委审计室同意。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属于未定性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委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国防科工委审计室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审计室依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委内相关司局会签并经委领导签发后,一般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下发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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