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情况。包括单位职能、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及其完成情况。
(三)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主要陈述重大经济决策、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况,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执行不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合法和经济效益差的问题。
(五)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办法和效果;制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有无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有无管理不善,渎职或失职造成单位、部门或下属机构财务管理混乱,影响干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六)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主要陈述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行使对下属核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及其落实情况。
(七)任职期间接受的历次审计中,单位或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财经法规的问题,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八)当前单位或部门负债、遗留的诉讼、索赔、经济担保、重大潜亏及其他未决经济事项。
(九)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委属事业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
(二)审计组要求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六)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人员任期内主要业绩;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四)对领导人员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委属事业单位本级和重要的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