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防科工委审计要求,准备并如实提供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材料;
(三)按照国防科工委下发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要求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做好后续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1、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重大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8、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与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2、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4、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四)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个人经济上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1、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
2、是否存在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问题;
3、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
4、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
5、是否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6、领导干部个人经济上是否存在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和其他经济问题。
第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任职情况。包括单位职能、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及其完成情况。
(三)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主要陈述重大经济决策、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况,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执行不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不真实、不合法和经济效益差的问题。
(五)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主要陈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办法和效果;制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有无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有无管理不善,渎职或失职造成单位、部门或下属机构财务管理混乱,影响干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六)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主要陈述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行使对下属核算单位的监督职责,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情况及其落实情况。
(七)任职期间接受的历次审计中,单位或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财经法规的问题,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八)当前单位或部门负债、遗留的诉讼、索赔、经济担保、重大潜亏及其他未决经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