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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1修订)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采(潜)捕作业,每马力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1990年加征100%,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四)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五)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六)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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