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关于内地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8日)
经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我局与香港特区环境署于今年元月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见附件)。现就内地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向香港特区输出危险废物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一式四份:市级环保局、省或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各一份、国家环保总局两份)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市级环保局逐级上报我司。
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1.内地企业工商执照、内地企业与香港特区接受危险废物的企业或公司之间关于接受危险废物的协议或相关文件;
2.所输出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成分、物理化学性质和数量;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防止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计划:包括运输路线、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对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要求等等;
4.其他审核所必须的材料。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环保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以局函形式上报;计划单列城市环保局可直接上报我司。
四、我司对上报材料审查后,通知香港特区环境保护署,并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书面答复意见后,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是否批准输出,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各级环保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动向,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附件一: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附件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略)
附件一: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的备忘录
应香港特区政府的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张力威率领的内地代表团与香港特区环境保护署副署长司徒高义率领的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於1999年6月9日在深圳市就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建立业务联系和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的事宜进行了商讨。内地代表团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国际合作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组成。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规划环境地政局、卫生署有关人员组成。经过认真、友好地讨论,双方对有关议题达成以下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