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培训班由新闻出版总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按年度定期举办。
第七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要在有效期满后的第一年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并重新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调离原单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岗位性质三年以下,又回原岗位工作的,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要经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核验,方可有效。脱离原岗位工作并改变岗位性质三年以上的,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新闻出版单位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定期向上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条 从2002年起,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将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新闻出版单位年检内容。年检内容包括:
1、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达不到80%的(非本单位原因除外),新闻出版单位年检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
2、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达不到50%的,暂缓年检。对受到警告、暂缓年检的出版单位,要在新闻出版单位年检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如有遗失,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确认,方可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核补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它岗位的持证上岗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其持证上岗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出版单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