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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2000年6月3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加强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持证上岗的领导岗位是:
  1、出版社(含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下同)社长、总编辑。
  2、期刊社主编。
  3、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市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下同)。
  4、国家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厂长(经理)。
  5、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报社社长、总编辑。
  (上述岗位均包括副职,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证上岗,是指第二条所列岗位人员在经主管机关(部门或单位)批准任职时,须持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的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及持证上岗要求和时间等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负责本省(区、市)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工作,并主管本省(区、市)新闻出版单位其它岗位持证上岗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做好本系统新闻出版单位领导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用印,分别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新闻出版行业有效。
  第六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岗位培训取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岗位的在职或拟任职人员,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规定参加由新闻出版总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或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岗位的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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