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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1日 国税函[2000]第100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的,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回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关于“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待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填制记帐凭证作帐务处理。
  (二)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待征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三、关于“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账务处理。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再需要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四、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一)“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账页设置办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税设多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通用栏;每笔欠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二)各栏登记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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