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开展经济职称评定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3年3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我部关于《
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劳人科(1982)033号文),我们于元月下旬召开了有北京、上海、福建、浙江、广东、广西、吉林、山西、四川、陕西、甘肃、河北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和有关经济部门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交流了前一段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了下一步的做法。现就如何开展经济职称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经济职称范围、对象的划分和确定
凡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专职从事决策、指挥、组织、监督和协调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干部(除会计、统计干部外),按照
《暂行规定》均可申请评定经济职称。
有些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管理工作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交叉,这些专业干部评定何种职称,应视其管理工作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还是以技术手段为主来确定,适当考虑其所学专业的学历和经历。
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经济管理工作和经济专业干部的,暂缓列入评定范围。
二、关于标准条件的具体化问题
请中央各经济部门尽快制定本部门经济专业的具体业务考核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我部还拟印发有关经济专业干部的典型实例和试点经验材料,供各地参考。
三、关于评定工作的方法、步骤
经济职称的评定工作,要在前一段试点的基础上,按照不同情况,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单位,可先在具备规定学历和符合免试条件的经济专业干部中进行考核评定。对那些需要测验的经济专业干部,应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经测验合格再进行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