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在
建设中认真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城建各局、建工局、测绘局)、文化局,建设部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国发[1982]26号文件审定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国发[1982]136号文件又审定了第一批国家重点名胜风景区。这是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壮丽的国土景观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上,创造出了极为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建设了许多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它们都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珍贵财富。全国人民和各级建设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把保护国家文物和壮丽的自然景观当作一项光荣义务。
建国以来,建设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的职工在发现、保护和维护国家文物、风景名胜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上做出过积极贡献,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十年动乱期间,国家文物和风景名胜区遭到严重破坏;最近几年在各项建设中又因制度不健全,项目审查不细致,在选址、设计、施工中发生了许多破坏国家文物和自然景观的事例,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切实保护国家文物和风景名胜,认真执行《
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政策、法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建设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
文物保护法》、国发[1982]26号和国发[1982]136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令,提高对保护国家文物和风景名胜意义的认识,在工作中自学贯彻执行。
二、在编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时,要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单位,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落实保护责任制度,及时搞好维护,切实保护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