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林业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评选国家优质产品和部优质产品的通知

  (三)企业必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四)企业有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有科学的检验手段和准确的测试数据;有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意见;有主要使用单位的评价;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
  (五)有最近二年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并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的商标。

三、评选审批办法

  第五条 申请林业部优质产品,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将优质产品申请表,报林业部一式三份。
  第六条 林业部负责制定每年的优质产品评选计划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及林业厅(局)。林业部主管局(公司)将根据部的评选计划组织同行业主要企业质量评比。
  第七条 林业部科技司会同部主管局(公司)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林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用户评价,数据说话”进行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励

  第九条 林业部从部级优质产品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质量奖。
  第十条 林业部优质产品由林业部授予优质产品证书。

五、荣誉标记

  第十一条 荣获林业部优质产品证书者,企业可在该产品上或产品说明书及包装容器上标记优质产品标志(即“优”字标志)。
  第十二条 凡获林业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如果质量下降,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优”字标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后,并仍能保持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可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申请恢复。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林业部各主管局(公司)可根据主管林业产品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