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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根据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现行支票管理的要求,作以下基本规定:
  一、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县级(城市区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有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营业门面或加工场所。
  (三)确有转帐结算的需要。
  (四)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帐户上须保持一定的余额。
  个人使用支票结算,须在试办的储蓄所开立活期支票储蓄帐户。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一)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使用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二)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三)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要在支票有效期内使用。
  (四)应建立银行存款帐,定期与银行核对帐务。
  三、银行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管理。
  (一)对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应加强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开户以后,应对其经济往来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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