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钢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生产许可证的格式、标记和编号按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
  1.生产许可证标记:XK:X--代表许(Xu);K--代表可(Ke)。
  2.标明方法和编号:标记后接编号,编号为阿拉伯数字。(略)
  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编号由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对申请产品进行有关的技术、质量确认检验,提出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品的检验测试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交纳申报、检查费用。本着节省开支,尽量减少申请企业的负担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生产许可证的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交纳的费用:
  1.检测费,包括产品的检验测试费;检验人员取样的差旅费、补助费;
  2.检查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
  3.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费方法:申请费规定为每申报一种产品交纳500元,由企业汇交冶金部办公厅财务处,并注明款项用途为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费。开户行:人民银行王府井分理处。帐号:8901103。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