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FCs生产企业某种CFCs生产配额总量扣除上款确定的CFCs生产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在CFCs生产企业现有配额基础上等比例削减各个企业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以达到下年度国家配额总水平。
五、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完成对各企业当年生产配额量的核定,并发放CFCs配额生产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每个企业的CFCs配额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不同种类的CFCs产品的生产配额量。
六、CFCs生产配额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可交易使用。实施CFCs生产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交易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同种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二)用于交易的CFCs生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
(三)非同种生产配额的交易必须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特别批准。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实施永久性交易的企业,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自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的依据;CFCs生产配额的交易价格,由参加交易的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进行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须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应在接到交易合同10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应根据批准的交易合同变更交易企业双方的当年CFCs生产配额量;并把CFCs生产配额变更情况,抄送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CFCs生产企业交易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变更后的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
七、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必须按CFCs生产配额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的生产情况,并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财务年报表;四氯化碳、无水氟化氢等主要原料购入帐;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