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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军粮供应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军粮
供应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9年6月17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军粮供应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农发行黑商字(1999)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军粮供应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根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申请贷款的军粮供应企业除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等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除经营军粮供应外,不能兼营附营业务。对兼营附营业务(粮油零售业务等)的军粮供应企业(军供站),必须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二是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军粮财务专户的同时,还必须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规定的其他必要账户,不允许在其他行开设基本账户。军粮供应企业只要符合上述申请贷款的条件,农发行应予以贷款支持。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军粮供应企业,应将军粮供应企业纳入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办军需粮油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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